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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陜西省物價局、陜西 省財政廳陜價行發(fā)〔 2005〕90號《關于西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征收的城市建設費用。 第三條 凡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新建、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四條 西安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其下屬的西安市城建費用征收 管理處(以下簡稱收費處) 具體負責城郊 6區(qū)城市配套費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西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 委員會負責其轄區(qū)內的城市配套費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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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 文件 宣價費〔 2008 〕28 號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 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 有關單位: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局、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價費 [2008]112 號)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宣城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 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宣城市物價局 宣城市財政局 宣城市建委 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物 價 局 財 政 局 建設委員會 宣城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 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宣城市規(guī) 劃區(q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實施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 求,為籌集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包括縣城關鎮(zhèn),不包括鄉(xiāng)、鎮(zhèn))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