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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不僅會給合同雙方帶來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而且會對公共利益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兩方面,根據(jù)建設工程合同自身的特點和在實踐中的應用,本文深入分析了各種類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和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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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種類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種類及法律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 強制性規(guī)定,不發(fā)生當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 [XX]14 號 )的規(guī)定, 一共有五種情 況可能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 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 害國家利益 ;(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 益 ;( 三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四 ) 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 ;(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除了上